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(出書版)1-78章全本TXT下載_全文無廣告免費下載_方誠峰

時間:2017-03-16 17:50 /現代都市 / 編輯:王曉
獨家完整版小說《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(出書版)》是方誠峰傾心創作的一本群穿、職場、未來風格的小說,主角徽宗,元祐,司馬光,內容主要講述:《司馬光集》卷五六 賜文彥博乞退不允手詔 賜樞密使守司空兼侍中文彥博不允手詔 制詔 歐陽修《內製集》卷四 賜兗國公主陳讓恩命不允手詔 內製 《內製集》卷八 賜宰...

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(出書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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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(出書版)》第39篇

《司馬光集》卷五六 賜文彥博乞退不允手詔

賜樞密使守司空兼侍中文彥博不允手詔 制詔

歐陽修《內製集》卷四 賜兗國公主陳讓恩命不允手詔 內製

《內製集》卷八 賜宰臣富弼乞退不允手詔

《蘇軾文集》卷四〇 太皇太賜門下手詔二首 內製詔敕

蘇轍《欒城集》卷三三 太皇太明堂禮成罷賀賜門下手詔 北門書詔·詔敕

《欒城集》卷一四 改園陵為山陵手詔 詔

《欒城集》卷一五 擬祭天地手詔

由於“手詔”是“詔”的一種,故手詔常被省稱為詔。如表中蘇軾所擬《太皇太賜門下手詔二首》,在收入《宋大詔令集》時,一作“太令褒崇皇太妃詔”,一作“太皇太減聖節大禮生辰屬恩澤詔”(132)。又如文彥博集中,收有皇祐元年(1049)任宰相時仁宗所賜手詔一(133),《宋朝諸臣奏議》在收入文彥博等人的《上仁宗答詔論星,也錄有這份手詔全文,不過已被省稱為“詔”,而文彥博等人的上奏則尊稱其為“聖詔”(134)。

再如神宗熙寧八年(1075)十月彗星現,神宗先是手詔賜王安石等,李燾《編》在收錄此手詔,接著說:“遂詔中外臣僚直言朝政闕失。”(135)雖然李燾稱“詔”中外臣僚,但其實是一份手詔,《宋朝諸臣奏議》所收富弼《上神宗答詔論彗星》,就附有此詔全文,內容與賜王安石等人的手詔相同,只是結尾不同。富弼在上奏中明確說:“又聞別降手詔,許中外臣僚直言朝政闕失。”(136)可見,神宗因為彗星事兩下手詔,一是給王安石等“在廷之臣”,另一份則給所有“中外臣僚”。

此外,蘇轍記《太皇太明堂禮成罷賀賜門下手詔》的製作過程雲:

元祐四年,上再享明堂,三省以章獻皇故事,將竢禮畢,百官班賀於會慶殿。儀注取旨,太皇太宣諭曰……群臣稱歎,以為不可及,請降手詔,明示中外。轍時在翰林,請至都堂宣聖旨,撰詔曰:“皇帝臨御,海內晏然……”(137)

文中手詔、詔通用。再如政和元年(1111)五月《公私當十錢改當三詔》(138),實際也是一份“手詔”(139)。

詔書的形式本來就不固定,手詔的形式相應地也很多面已經提到,常見的“不允手詔”,一般都以“付某”結尾。其實不僅“不允手詔”如此,凡有特定賜予物件的“手詔”,都是這樣的形式。如《賜宰臣曾公亮已下議宗室封爵不當待罪特放手詔》,末雲:“所待罪特放。付公亮已下。”(140)再如《賜判大名府韓琦宜從事手詔》,最是:“付韓琦。”(141)“付某某”字樣,意為特別針對某人,應該就屬於趙升所說的“示篤意”。

但是,所謂“詔告百官……詔者,告也”(142),除了這些有特定付授物件的手詔外,大量的手詔都不是針對特定數人的,因此就沒有“付某某”字樣,而是用一般詔書用語。如述皇祐元年仁宗賜宰執手詔,末雲:“諮爾股肱,鹹予意。”再如蘇軾《太令褒崇皇太妃詔》及蘇轍《太皇太明堂禮成罷賀賜門下手詔》末皆雲:“故茲詔示,想宜知悉。”(143)述政和改當三錢手詔,末句則雲“諮爾中外,鹹朕懷”。這些都是詔書常用的結尾。宋代皇帝在遇到軍國大事、災異的時候,手詔訪問臣僚的例子很多,這大概就屬於趙升所說的“非常典”。

手詔作為“或非常典,或示篤意”的詔書,其質與“內批”自然有很大的區別。內批乃自中批出,是皇帝或者其邊的內夫人、宦官代筆,它其實是朝廷命令形成之的一個環節。相比之下,“手詔”則是一種規格較高的詔,是重要的“命令之”。雖然二者在字面上都有皇帝筆書寫的意思,容易令人混淆,但其質上的區分還是清晰可辨的。

如宋仁宗嘉祐七年(1062)二月,學士院言:

臣僚上表並札子陳請事,唯宰臣、王、樞密使方降手詔、手書,自參知政事、樞密副使已下即無例。去年三月,因樞密副使陳昇之請郡,內批令降不允手詔,當直學士胡宿亦曾論奏,以手詔重,乞只降不允詔,而不從其請。竊緣近靳冻成故事,恐成例隳廢典故。乞自今除宰(執)[臣]、王、樞密使有所陳請事依例或降手詔、手書,自餘臣僚更不降手書、手詔,許從本院執奏。(144)

這段材料說明:一、“手詔”較一般之詔更為重;二、明確凸顯了“內批”與“手詔”的區分。皇帝批示學士院降不允手詔,這是“內批”;學士據皇帝“內批”之意,擬成“手詔”頒降。手詔一般由詞臣擬定,唐代是如此(145)。總之,內批不是正式的命令,而手詔則是規格較高的“命令之”。

仁宗嘉祐四年(1059)發生過一件手詔除授內人的事件:

周、董既以生皇女秩,諸皆遷改,詔中書出敕、誥,中書以其無名,覆奏罷之。者不已,乃皆以手詔授焉。(146)

“詔中書出敕、誥”一語中的“詔”不能理解為正式的命令之,而是指仁宗批示中書門下,即內批。為什麼要中書出“敕、誥”兩種文書呢?這是北宋期人事中任命常見的敕牒、官告並行現象,相比於僅委任憑證意義的官告,宰執簽押敕牒才是有實際效的命令文書(147)。在這個例子中,中書拒絕出“敕、誥”,所以宮的遷改之令就不能成立。

但是,仁宗卻以“手詔”的形式改遷宮,這個“手詔”是什麼呢?來同知諫院範師上疏說:“竊聞諸女御以周、董育公主,御雹拜制,併為才人,不自中書出誥,而掖覬覦遷拜者甚多。”(148)則“御雹拜制”即指手詔。所謂“制”,即指翰林學士所草內製。自唐以來,因為翰林學士所掌制詔用拜嘛紙,所以出現了以拜嘛制指翰林內製的說法。所謂“御”,則是指手詔上所用之印,可能是“書詔之”——“翰林詔書、敕、別錄、敕榜用之”(149)。這次事件中,正因為“手詔”屬正式的命令之,所以才有可能取代敕牒、官告而成為委任的命令、憑證。而內批作為正式命令形成之的環節,尚未完成由“私”向“公”的轉化,不有這一效

理解了手詔與內批之間的本質區別,就能會治平四年(1067)神宗為什麼斥當時的參知政事吳奎:“以手詔為內批,三不下。”(150)皇帝對於兩者之間的區分很清楚、闽敢

附帶還可以提一下“御批”的問題。李心傳雲:“近世所謂御批者,或上批,或內省夫人代批,皆用御。又有所謂筆者,則上書押字,不必用。”(151)如此看來,所謂“御批”即用“御”的內批。汪藻所撰滕康墓誌銘雲:

武義大夫康義用登極恩遷遙郡史,公封還詞頭,陳:“……康義乃以御批降特旨遷一官,而暗升五等之秩,觀此有異於墨勅斜封之時乎?”凡再降旨令行下,終不從命。人莫不重公有守。(152)

康義乃內侍康履之,滕康時試中書舍人。這一事例中,高宗的“御批降”顯然是先給宰相,然由宰相出詞頭令中書舍人草制,說明它實際就是內批。

要注意的是,這裡的“御”與面提到的“書詔之”不同。遼寧省博物館藏有一通題為“行書方丘敕”的法書,附徽宗大觀四年(1110)十二月鄭居中所上札子(153),札子之有徽宗所批“依奏”,並加蓋了“御書之”印(圖一)(154)。“依奏”兩個字就是徽宗的內批,可見“御批”就是加了“御書之”印的內批。

圖一《行書方丘敕》所附鄭居中札子(遼寧省博物館藏)

綜上所述,“手詔”即重之詔,它與“內批”的區別,可從兩方面理解。首先是出自何人之手。手詔屬翰林內製,一般出自翰林學士之手,故當用“書詔之”。而內批則或為皇帝批或內夫人代批,徽宗朝“御筆”則有宦官代批者,即使要用到“御”,也是用“御書之”。其次的區別是其形式。手詔是重之詔,故有著詔書的格式,如以“付某”或“故茲詔示,想宜知悉”等詔書常用方式結尾。相比之下,內批意指君主的批示,其內容一般比較簡短,亦不甚講究遣詞用句(155)。

手詔雖多屬詞臣所擬,不過也有皇帝制者,且在下達的時候,還是有皇帝書與否的問題。比如上面提到神宗熙寧八年十月手詔中外臣僚言事,富弼在答詔中說:“臣再詳陛下手詔,乃陛下筆,非學士所作。”(156)皇帝書的手詔,自然比學士所書規格更高。因此,在詔與手詔的區別之上,又有了手詔和筆手詔的區別。

三御筆手詔

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,“御筆手詔”的質問題就刃而解了。已指出,“御筆”二字即皇帝書之意,因此“御筆手詔”其實是“筆手詔”或“御書手詔”。大觀四年,徽宗御製《大晟樂記》雲:“又筆手詔佈告中外,以成先帝之志,不其美歟。”(157)王安中《御書手詔碑本表》雲:“伏蒙聖恩,賜臣御筆手詔,以摹勒上石者。”(158)徽宗、欽宗時期,御筆手詔、筆手詔、御書手詔幾種稱呼都有,而無論是什麼稱呼,它指的都是“手詔”這樣一種“詔”,而不是指內批。下面舉幾個例子。

崇寧四年(1105)七月,“御筆手詔:放上書見羈管、編管人還鄉”,陳均說:“御筆手詔始此。”(159)這份御筆手詔被《宋大詔令集》收錄,其標題是“上書羈管編管人放還詔”(160)。又《政和五禮新儀》載,“大觀元年正月一,奉御筆手詔:禮以辨上下定名分……”(161)而《宋會要輯稿》則作:“大觀元年正月一手詔:禮以辨上下定名分……”(162)再如政和五年(1115)七月十頒下的《修建明堂御筆手詔》,末雲“諮爾中外,其至懷”,正是詔書的典型用語(163),它在《編紀事本末》中即被稱為“手詔”(164)。此外,本節開頭引宣和七年六月臣僚上言中,“御筆手詔”“詔旨”“手詔”都是通用的。又宣和七年十二月十九,面對內外困的局面,徽宗不得已下《罷茶鹽立額應奉司江浙置局花石綱西城租課等詔》(165),此詔在《宋會要輯稿》中被稱為“手詔”(166),《三朝北盟會編》收錄則作“御筆手詔”(167)。又王安中《謝除檢校少保表》雲:“伏奉告命,除授臣檢校少保,尋俱辭免,恭承御筆手詔,‘所請宜不允,仍斷來章’者。”(168)顯然,王安中收到的“御筆手詔”,即是常見的不允手詔。據其外在形式,王安中有時也稱其為“御筆金花箋詔書”(169)。可見,無論是佈告天下還是針對特定人物的“御筆手詔”,在質上都是“手詔”這種重之“詔”。

除文獻外,“御筆手詔”石刻更能說明問題。如《付劉既濟御筆手詔》(圖二)(170),原石在江蘇蘇州,此份“御筆手詔”筆跡是明顯的瘦金現了“御筆”的意義,詔末有“付劉既濟”,則是典型的有特定付授物件的“手詔”形式,最還有徽宗的押字和“御書”印。此份御筆手詔內容是令臣僚遣“東京九成宮住持士虛靜妙通法師”赴闕。九成宮是什麼地方呢?按徽宗崇寧四年九鼎鑄成之,又建九成宮以奉安九鼎(171)。這樣的話,就能理解為什麼徽宗要用“御筆手詔”這樣的重之詔來召一個士,因為他是九成宮這個奉安九鼎之所的住持。

再如《神霄玉清萬壽宮詔》,宣和元年曾立於各地。筆者所見拓片有兩種,一種是山東泰安本(典藏號09968,圖三)(172),另一種海南瓊山本(典藏號09969-09970),皆系張仁蠡柳風堂金石舊藏,現藏於北京大學圖書館。此兩碑皆有蔡翛所書“御筆手詔”四字額,且於正文“神霄玉清萬壽宮詔”下一行題“御製御書”四字,碑正文則以瘦金書。

圖二(1)付劉既濟御筆手詔 圖二(2)“御書”印、徽宗押字放大

圖三(1)“神霄玉清萬壽宮詔碑”額

圖三(2)“神霄玉清萬壽宮詔碑”正文 圖三(3)區域性放大

北京大學圖書館還藏有一通題為《御筆手詔》的碑拓(典藏號09959),系柳風堂金石舊藏,原石在廣東韶關。此碑分兩層,上層是瘦金手詔正文,有正書“御筆手詔”四字額,內容是政和八年(1118)徽宗訓士詔;下層為李邦彥所作記,末有題額者名銜,然名已磨損,而據翁方綱《粵東金石略》著錄可知原碑立於韶州州學,題額者是蔡翛(173)。此碑上層詔文末雲:“故茲詔示,奉行毋殆/(空四字)付李邦彥。”下鈐“御書之”印。“故茲詔示”云云與“付某”一起使用的情況很少見,這份《訓士詔》雖然是針對天下士人的,但其文雲:“卿當師儒之任,以學行至大官,其思所以勸勵興起,畀知尊君上之美,無復僻之行。”則又是特意針對李邦彥而發的,故有“付邦彥”字樣。

此詔亦曾刻石立於濟南府學,據畢沅《山左金石志》著錄,濟南之碑內容與韶州所立一致,額則不同,為篆書“政和御書手詔碑”七字,亦蔡翛所題;“付李邦彥”下亦鈐“御書之”印(174)。這一題額也印證了所謂的“御筆手詔”即筆手詔。此外,《景定建康志》亦載此詔,雲其石在府學,不過其額、記皆不載,僅稱“徽宗皇帝手詔”(175),正說明了御筆手詔即“手詔”之屬。

因此,“御筆手詔”即筆手詔,目所見題額為“御筆手詔”的石刻,皆以瘦金書,有些則有“御書”印——這正是“御筆”二字的現。既如此,則“御筆手詔”在文書質上即是“手詔”,因而是早已有之的、常見的命令之。由此也可知,雖然“御筆”與“御筆手詔”的通稱是很常見的,但就文書質而言,其指代內批、手詔這判然有別的兩類,是可以肯定的。

那麼,從內批到御筆、從手詔到御筆手詔,最大的化在哪裡?有什麼意義呢?

四御筆、御筆手詔的政治意義

一般認為,御筆、御筆手詔與蔡京有關。崇寧五年(1106)蔡京第一次罷相時,方軫論蔡京雲:“每有奏請,盡乞作御筆指揮行出。”(176)南宋樓鑰說,御筆乃蔡京“相業之本”(177)。呂中亦云:“自崇觀臣創為御筆之令,凡私意所為者,皆為御筆行之。”(178)王稱《東都事略》則雲:“京益專政,患言者議已,故作御筆密擬,而丐徽宗書以降出也,違御筆則以違制坐之,以封駁之制。”(179)宋人即常將御筆、御筆手詔視為蔡京權的產物,現代學者的研究也多從其說。

此說雖有理,但仔推敲之下,則有不少問題。按蔡京第一次任相在崇寧元年五月至五年二月,而據陳均,“御筆手詔”始於崇寧四年七月;“三省、樞密院同奉御筆”始於同年八月(180)。御筆手詔、御筆的出現,確實是蔡京第一次任相期間的事,指責蔡京藉此權,有一定理。

但藤本非常銳地指出,當時的宰執集團完全為蔡京所掌控,“御筆”對他既無必要,也絕非有利(181)。而且,崇寧四年七、八月已是蔡京第一次任相的晚期,之十月,“中書省檢會應頒降天下御筆手詔摹本已刊石訖,詔並用金填,不得摹打,違者以違制論”(182)。次年二月蔡京即罷相,而他剛罷相,即詔“以堑候所降御筆手詔模印成冊,班之中外,州縣不遵奉者監司按劾,監司推行不盡者諸司互察之”(183)。

大觀元年(1107)正月,蔡京再相,大觀三年六月罷,而對御筆手詔、御筆的強調,同樣在其第二次任相晚期。大觀三年四月,命“今六曹及諸處被受御筆手詔,即時關刑部,別策編次,專責官吏,分上下半年,雕印頒行”(184)。五月,又“詔中外官司,輒敢申明衝改御筆處分者,以大不恭論”(185)。這一“違御筆法”出現的次月,蔡京就罷相了,未幾致仕。

政和二年(1112)五月至宣和二年(1120)六月蔡京第三次主政,以太師份總治三省事。但上節已經指出,為公相的蔡京,貌似達到了權的巔峰,但實際權實受到諸多限制。而正在此期間,御筆違限之越來越嚴格、完備。政和三年,命“凡應承受御筆官府,稽滯一時杖一百,一徒二年,二加一等,罪止流三千里,三以大不恭論”(186)。至政和八年四月,又補充了御筆行下之限:“急速者,當行下,遇夜收到,限次午時;非急速者,限一。”(187)

這就說明,御筆、御筆手詔與蔡京權之間的關係在一定程度上是個假象,御筆、御筆手詔的每一次強化,總是伴隨著他的失或受限。樓鑰也注意到了這一問題,他解釋說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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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(出書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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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方誠峰 型別:現代都市 完結: 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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